(2015)琼山执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海南旺嘉浩贸易有限公司于湖北省林贸建设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旺嘉浩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143-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旺嘉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定胜,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元帅,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金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旺嘉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琼山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即支付水泥货款人民币104356元及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执行费1615元,但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元。后经向银行、车管、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没有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领取执行款人民币9000元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琼山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铭审判员 王云虹审判员 黄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