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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彭寿全与罗平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寿全,罗平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彭寿全。被执行人罗平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寿全与被执行人罗平标故意伤害罪赔偿一案,被执行人既不履行本案据以执行的本院(2013)浔刑初字第3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刑初字第3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满芝审判员  卢 兵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智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