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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雷学锋与被陈彪、宁夏银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学锋,陈彪,宁夏银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562号原告:雷学锋,男,1975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陈彪,男,1986年2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汉族,大专文化,农民。被告:宁夏银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法定代表人:金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学锋与被告陈彪、宁夏银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学锋于2015年5月19日以其与被告陈彪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银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学锋撤回对被告宁夏银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