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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91号原告:梁某某,男。被告:苏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以双方已初步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芮习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春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