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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何金平与天水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平,天水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97号原告何金平,男,生于1964年5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世平,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水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颉光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涛,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燕,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平与被告天水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金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1.8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5.93元,由原告何金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