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殷世怡与被申请人雷洋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世怡,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73号申请人殷世怡,住江西省宜春市。委托代理人彭细华,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之妻。被申请人雷洋,住江西省赣州市。2015年5月6日,被申请人雷洋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晋江市深沪镇金屿村路段与申请人殷世怡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肇事的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的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殷世怡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