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吴林艳,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家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翠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