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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吴林艳,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家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翠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