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诉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合肥智慧树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智慧树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合肥智慧树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树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81号沃野花园11幢1404室。法定代表人刘光,智慧树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智慧树公司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民诉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智慧树公司以我院已同意受理其专利代写合同纠纷一案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智慧树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智慧树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韦 韬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苏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