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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朱成维与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维,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74号原告朱成维,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019。被告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营业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佛陈路绀现村路段88号。注册号440600000015553。法定代表人刘红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朱成维诉被告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成维负担。审判员  蔡金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海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