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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肖俊兰与展旺遗产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俊兰,展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776号申请执行人:肖俊兰。被执行人:展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39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展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展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张家窝营业所的存款105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