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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呈批表经办单位和拟稿人:专职审委核发:核稿:签发:处理结果重印、加印事由重印、加印庭领导审批意见重印、加印院领导审批意见机密度打印份数校对人签名文书类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281号原告:李某,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经常居住地广州市海珠区。被告:王某甲,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现在乐昌监狱服刑。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区伟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因被羁押在乐昌监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于儿子王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1年开始分居,儿子长期由原告独自抚养。2011年9月30日,被告因犯绑架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淡薄的夫妻感情更是雪上加霜。如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起诉要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在服刑期间暂无需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辩称,我同意和原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携带抚养无异议,关于探视权不需要法院处理,待我出狱后和原告协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原告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需要处理,被告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婚生儿子王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且不需要处理探视权。另查明,因被告王某甲犯绑架罪,本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穗海法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王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该判决已生效,被告王某甲现羁押于乐昌监狱。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后,因不注意培养、维护夫妻感情,时有为生活琐事和原告认为被告与异性暧昧而经常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其离婚意愿非常坚决。被告亦同意离婚,可认定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法应判决离婚。原告主张婚生儿子王某乙的抚养权,不要求处理抚养费,并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需要处理,被告同意儿子王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且不需要处理探视权,待其出狱后与原告协商,亦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需要处理,故本院准许原告携带抚养婚生儿子,对原、被告婚生儿子王某乙的探视权以及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不作判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儿子王子墨由原告携带抚养。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区伟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时迁黄智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