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执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长坤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长坤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83号罪犯王长坤,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长坤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长坤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012年12月因获监狱文化周红歌演唱比赛第一名奖2分;2013年1月至5月因任维规组成员履职计奖4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5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长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至2015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