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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宋保心与宋从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心,宋从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宋保心,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昭严(特别授权),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从喜,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保心诉被告宋从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保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宋保心负担。审判长  李修京审判员  崔维坤审判员  陆庆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乃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