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宋保心与宋从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心,宋从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宋保心,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昭严(特别授权),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从喜,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保心诉被告宋从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保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宋保心负担。审判长 李修京审判员 崔维坤审判员 陆庆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乃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