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雷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雷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2月24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漆泽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22日23日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到西江景区朗云台酒店找人,因夜深且其醉酒,服务员拒绝开门,侯某某遂将大门踢坏进入酒店。后酒店经理张某找侯某某质问,二人发生打架,被酒店保安拉开后,侯某某先后叫来李某甲、李某乙二人一起对张某实施殴打,张某便跑回酒店躲避。侯某某等人继续寻找张某,由于找不到,便对服务员实施殴打,后觉得不解气,侯某某开始砸酒店大厅内的桌椅、灯具、花瓶等物品。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22850元。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邀约他人在酒店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酒店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23日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到西江景区朗云台酒店找人,因夜深且其醉酒,服务员拒绝开门,侯某某遂将大门踢坏进入酒店。后酒店经理张某找侯某某质问,二人发生打架,被酒店保安拉开后,侯某某先后叫来李某甲、李某乙二人一起对张某实施殴打,张某便跑回酒店躲避。侯某某等人继续寻找张某,由于找不到,便对服务员实施殴打,后觉得不解气,侯某某开始砸酒店大厅内的桌椅、灯具、花瓶等物品。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22850元。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查明,被告人侯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主动到雷山县公安局西江派出所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以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侯某某的身份情况以及证实其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损失清单及收据,证实被告人侯某某2014年2月22日晚在雷山县西江镇朗云台酒店打砸的物品损失情况以及被损坏物品购买时的价格情况;4、谅解书及吴某某的证言,证实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人侯某某向贵州天下西江旅游文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道歉,该公司愿意接受道歉,并对损失不予追究,希望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事实;5、证人周某、姜某的证言,证实周某在朗云台酒店被打的事实以及酒店大厅部分物品被打砸的事实;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与侯某某、李某乙等人一起喝酒后一起在扎啤吧吃宵夜,侯某某打电话说被打,李某甲从扎啤吧出来看见侯某某被人打就上去帮忙,后来打侯某某的人跑了,由于人多,是谁冲进去打砸酒店的东西并不知情的事实;7、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看见侯某某在闹事就上前劝阻,在朗云台酒店打了酒店服务员一巴掌的事实;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与侯某某及李某甲吃饭喝酒后侯某某想去找凯里来的女性朋友喝酒,就到扎啤吧等侯某某,之后听说侯某某被酒店经理打了,李某乙就一直劝架,侯某某也承认踢酒店的大门,但对打砸的事实并不知情的事实;9、证人侯某甲的证言,证实在朗云台酒店值班的时候看见张某和别人打架,看见张某身上有血迹,与张某打架的人因找不到张某就打砸酒店大厅东西的事实;10、证人侯某乙的证言,证实到酒店值班时看见有人打架,同时证实了打架的人因找不到经理张某就打砸酒店大厅东西的事实;1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看见侯某某与张某打架,事后因侯某某找不到经理张某就打砸酒店大厅东西的事实;12、证人侯某丙的证言,证实接到电话说张某经理和一群人打架,侯某丙到酒店时,张某已经跑了,听说那群人因找不到张某就把酒店大厅部分物品打砸损坏的事实;13、证人鲍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侯某某到酒店要我开门,我不愿开门他就踢门,把门踢开后就直接上二楼去找人,后我打电话告诉杨某某,张某经理就来修门,我告诉张某经理是侯某某踢的门,后来就发生张某和侯某某打架的事情,我由于害怕就回家了,第二天听说他们由于找不到张某就到酒店打砸东西的情况;14、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路过朗云台酒店门口,看见侯某某和西江镇东引村的宋某几个人在酒店大厅内找酒店经理,因找不到人,宋某打了侯某甲一巴掌,之后侯某某就打砸酒店的设施,看见侯某某用木棍敲打前台内的装饰花瓶、绿化盆景等设施的事实;15、张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听酒店的鲍某某说有人踢酒店的门,我在修门的时候,鲍某某告诉我踢门的人后,我就走过去问那人,那人勾起我的脖子,我感到呼吸困难,就把他推开一米左右,他就用拳头打我的脸,之后我们互相打起来,他还喊人来帮忙,我就跑到酒店去躲的事实;16、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案发当晚到朗云台酒店叫李某乙的朋友出来喝酒,服务员不让进去我就踢门,门踢开后我就直接上二楼去找人,后我继续回扎啤吧喝酒,之后,酒店经理问我门是不是我踢的,我回答是我踢的,坏了我赔,之后我怕他打我,我就用手挽着他的脖子,后来我们相互打起来,我喊来朋友帮忙,酒店经理就跑了,因找不到经理,我才在酒店打砸东西,之后李某乙就拉我走了的事实;17、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雷山县物价部门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为22850元;1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本案位于雷山县西江镇朗云台酒店前台大厅以及被损坏的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情况;19、视频监控,证实被告人侯某某踢门后与张某打架以及在朗云台酒店大厅内打砸的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侯某某向法庭提供有以下证据:1、雷山县西江镇西江村委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侯某某在辖区内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2、雷山县西江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侯某某对西江景区建设工作支持配合到位,对西江景区工作贡献较大,表现良好。公诉人对被告人侯某某提供的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在庭审中出示一份向雷山县司法局调取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证明被告人侯某某平时的表现情况,评估意见为适应进行社区矫正。被告人侯某某及公诉人对本院调取的该份证据均无异议。上述公诉机关所举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全部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本案的事实真相,被告人侯某某当庭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依法予以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本案中,被告人侯某某邀约他人在酒店起哄闹事,任意损毁酒店财物价值228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某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应当对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鉴于被告人侯某某在实施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侯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此,为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芹审 判 员 刘晓睿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超梅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