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三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裕峰与被告李宝生、陈丹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裕峰,李宝生,陈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239号原告黄裕峰。被告李宝生。被告陈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裕峰与被告李宝生、陈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裕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宝生、陈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裕峰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裕峰撤回对被告李宝生、陈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黄裕峰承担。审 判 长 张 捷代理审判员 范晓宇人民陪审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佟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