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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永茹与强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茹,强喜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814号申请执行人郭永茹,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5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西沙保宁路富润巷16排1号,农民。被执行人强喜庆,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20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西沙常乐南路东阳光世纪家园,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郭永茹与强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43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郭永茹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欠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7833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70元、保全费1700元、执行费5700元,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永茹与被执行人强喜庆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强喜庆分批向申请执行人郭永茹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郭永茹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8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李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