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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三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三民初字第84号原告:柴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辉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