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三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三民初字第84号原告:柴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辉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