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望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2015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望谟县平宏页岩机砖厂始建于2005年2月,法人代表为吴某某,后法人几经更换,2009年3月30日法人代表更换为裴某某;望谟县顺发砖厂始建于2000年3月27日,法人代表为邓某某,后法人几经更换,2006年4月3日,法人代表更换为裴某某。被告人裴某某自任上述两砖厂法人代表以来,在没有办理土地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生产、经营平宏砖厂至2014年1月3日;生产经营顺发砖厂至2011年3月8日,该两厂生产、经营期间,非法占用农用地用于取土、构筑物、堆废砖等,经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对望谟县平宏页岩机砖厂、望谟县顺发砖厂鉴定:望谟县平宏页岩机砖厂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7.85亩,其中耕地5.40亩(水田2.73亩,旱地2.67亩),林地9.92亩,其他农用地2.11亩,除占王某某宅居地0.42亩外实际占用农用地为17.43亩,砖厂建设范围内大部分已建砖瓦窑及构建物,其余地面已经被破坏平整压实,耕作层已被毁坏;望谟县顺发砖厂占用农用地地总面积为11.38亩,其中占用耕地为5.32亩(水田3.59亩,旱地1.73亩),林地4.80亩,其他农用地1.26亩。区域内已建砖窑及构筑物,耕地被压占,耕地耕作层已被损毁,并已平整压实,所占土地用途已改变,种植条件已毁坏。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被告人裴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裴某某进行处罚,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作“占用面积没有那么多,顺发砖厂占用的是荒山,没有占用林地”的辩解。经审理查明:望谟县平宏页岩机砖厂始建于2005年2月,法定代表人为吴某某,后法定代表人几经更换,2009年3月30日,法定代表人更换为裴某某;望谟县顺发砖厂始建于2000年3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邓某某,后法定代表人几经更换,2006年4月3日,法定代表人更换为裴某某。被告人裴某某自任上述两砖厂法定代表人以来,在没有办理土地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生产、经营平宏砖厂至2014年1月3日;生产经营顺发砖厂至2011年3月8日,该两厂生产、经营期间,非法占用农用地用于取土、构筑物、堆废砖等,经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对望谟县平宏页岩机砖厂、望谟县顺发砖厂的用地进行鉴定:望谟县平宏页岩机砖厂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7.85亩,其中耕地5.40亩(水田2.73亩,旱地2.67亩),林地9.92亩,其他农用地2.11亩,除占王某某宅居地0.42亩外实际占用农用地为17.43亩,砖厂建设范围内大部分已建砖瓦窑及构建物,其余地面已经被破坏平整压实,耕作层已被毁坏;望谟县顺发砖厂占用农用地地总面积为11.38亩,其中占用耕地为5.32亩(水田3.59亩,旱地1.73亩),林地4.80亩,其他农用地1.26亩。区域内已建砖窑及构筑物,耕地被压占,耕地耕作层已被损毁,并已平整压实,所占土地用途已改变,种植条件已毁坏。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载明裴某某于1970年5月3日生于江西省丰城市。2、望谟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文件:载明望谟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于2005年2月2日以望乡企字(2005)02号文件批复同意兴办望谟县平宏页岩机砖厂,法人代表为吴某某,2007年5月30日以望乡企字(2007)11号文件更换法人为罗素明,2009年3月30日以望乡企字(2009)05号文件更换法人为裴某某。望谟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于2000年3月27日以望乡企字(2000)02号文件批复同意新建望谟县顺发砖厂,法人代表为邓某某,2001年11月8日以望乡企字(2001)15号文件更换法人为王A,2002年7月5日以望乡企字(2002)11号文件更换法人为王B,2006年4月3日以望乡企字(2006)11号文件更换法人为裴某某。3、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载明望谟县平宏页岩机砖厂经营者为裴某某,有效期自2009年4月10日至2013年4月10日,采矿有效期为三年,自2005年至2008年,2010年6月11日,裴某某申请平宏页岩砖厂采矿期限至2013年6月11日;望谟县顺发砖厂经营者为裴某某,有效期自2006年5月11日至2010年5月11日,采矿有效期十年,自2000年5月至2010年5月,2010年6月11日,裴某某申请顺发页岩砖厂采矿期限至2013年6月11日。4、望谟县平宏页岩机砖厂建设占地范围、地类调查核实技术报告及照片:载明(1)望谟县平宏页岩机砖厂始建于2005年,取得的采矿权至2008年3月27日到期,后因工伤事故停产。2010年6月8日办理采矿权延期至2013年6月11日;(2)砖厂的临时用地手续于2005年申请办理,有效期2005年3月29日至2007年3月29日,临时用地为集体未利用土地,面积为5.5亩,临时用地使用权人为吴某某;(3)望谟县平宏页岩机砖厂总占地面积为17.85亩,其中占用耕地5.40亩(水田2.73亩,旱地2.67亩),林地9.92亩,王某某家宅基地0.42亩,其它农用地2.11亩;区域内已建砖瓦窑、办公楼及构筑物,耕地被压占,耕地耕作层已被损毁,并已平整压实,所占土地用途已改变,种植条件已毁坏。5、望谟县顺发砖厂建设占地范围、地类调查核实技术报告:载明望谟县顺发砖厂始建于2000年4月,2000年5月取得采矿权,至2010年5月到期,2010年6月办理采矿权延期至2013年6月11日,申请获批临时用地面积为4.90亩,有效期为两年(2000年5月10日至2002年5月10日),之后未办理砖厂用地的临时用地手续;望谟县顺发砖厂占地总面积为11.38亩,其中占用耕地5.32亩(水田3.59亩,早地1.73亩),林地4.80亩,其它农用地1.26亩。区域内已建砖瓦窑及构筑物,耕地被压占,耕地耕作层已被损毁,并已平整压实,所占土地用途已改变,种植条件已毁坏。6、望谟县平宏页岩砖厂、顺发使用林地现场核实情况报告:载明望谟县平宏页岩砖厂用地范围内使用林地9.92亩,主要树种是杉木,也少量栽种有板栗,林种是用材林。望谟县顺发页岩砖厂用地范围内使用林地4.80亩,主要树种是油茶,林种是经济林。7、民事判决书:(1)2011年8月10日,(2011)望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望谟县顺发页岩砖厂与王A签订的转包合同,即关于毛坪定坡的转包合同,属无效合同。由原告退还被告租金8000元,由原告行使对毛坪定坡的土地使用权。二、被告望谟县顺发页岩砖厂立即停止原告对毛坪定坡进行工业园区开发的侵害和妨害。(2)2011年10月11日,(2011)兴民终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撤销望谟县人民法院(2011)望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改判为:望谟县顺发砖厂承接的与望谟县复兴镇第五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即关于毛坪定坡的转包合同,属无效合同。二、维持望谟县人民法院(2011)望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8、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责成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重新做出破坏耕地鉴定报告的通知:载明2014年10月10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责成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就望谟县重望页岩砖厂、闽忠页岩砖厂、平宏页岩砖厂、顺发页岩砖厂、鹏达页岩砖厂破坏耕地行为重新做出鉴定报告。附:望谟县公安局重新鉴定申请书、望谟县公安局关于对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说明、州国土资鉴字(2014)第1号耕地破坏鉴定报告(平宏砖厂2005年以来占用耕地6.44亩,其中水田0.86亩,旱地5.58亩,基本农田0.23亩;顺发砖厂2000年以来占用耕地2.78亩进行砖厂建设。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已平整压实,造成永久性压占,难以恢复耕种,耕地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9、申请书:载明2008年5月23日,平宏砖厂因工伤事故向望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停产手续。10、协议书:(1)2005年1月1日,吴某某、甘大荣与复兴镇平洞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协议吴某某承包按丁坡建砖厂,2009年1月7日该协议转裴某某。(2)2005年2月22日,吴某某、甘大荣与王层希、王层云、岑英勇签订青苗补偿协议,协议合同期满后由厂方清除田间砖头、杂物等,恢复原来的良田面貌。(3)2006年3月24日,王A与裴某某签订转让协议,协议将顺发砖厂转给裴某某,并规定,顺发砖厂2006年3月25日以前的所有债务及大小事由王A负责,以后的事由裴某某负责。(4)2011午2月23日,望谟县复兴镇人民政府与复兴镇五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书,协议征用甘家坟责任田19.268亩,补偿费用共计180040.10元。(5)2011年12月20日,复兴镇人们政府与复兴镇八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协议征用甘家坟责任田3.68亩,补偿共计34385元。(6)2011年12月29日,复兴镇人们政府与复兴镇八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协议征用纳绕坡、路绕坡、路绕田责任田22.58亩,补偿费共计213794元。11、临时建筑强制拆除决定书:2013年12月23日,望谟县国土资源局向裴某某经营的平宏页岩砖厂、顺风砖厂下达临时建筑强制拆除决定书(望建决字(2013)第4号),并于2013年12月27日以2013001号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履行。12、望谟县国土资源局文件:2005年3月29日,望谟县国土资源局以望国土资字(2005)14号文件,同意平宏砖厂临时使用复兴镇平洞村丁坡集体未利用地3666.7平方米(5.5亩),使用期限两年(2005年3月29日至2007年3月29日)13、情况说明:(1)无现场勘验笔录的情况,该案由纪检部门于2014年4月14日移送至望谟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查明平宏页岩机砖厂及顺发砖厂于2014年4月14日前已被国家征用并实施建设,两个砖厂原状均被破坏。致使现场勘验无法进行,望谟县公安局已与南宁M公司签署协议获取卫星图像。(2)2006年4月3日及2009年3月30日前、后两个时间段,平宏页岩机砖厂、顺发砖厂均在生产经营,两个砖厂所占农用地的情况是动态变化的,且时间久,现无法查明该时间段的占地情况。14、黄A证言:顺发砖厂的具体地名叫甘家坟,又叫毛坪定破,砖厂是2000年开办,直到2011年工业园区征用时才停产。我家被砖厂占用的是水田(租金每年200-300元),土地证上面积是0.2亩,实际丈量面积有0.38亩,水田是1980年左右土地承包到户时开始耕种的,一直种到砖厂开办那一年,主要种植水稻,砖厂修建后就修路在我家田上做运输的,现在已经被破坏不能耕种了。我家旁边的罗A、李A两家的水田也被占用了,另外几家我记不清了。15、简A证言:1998年我向平洞村租甘家坟后主要种植甘蔗,后面改种玉米,直到有一年山堡下建了一个顺风砖厂,平洞村就收回租给砖厂,并说砖厂没有挖到的地方我还可以耕种,顺发砖厂主要是挖山堡的土烧砖。顺发砖厂是何年建厂的我记不清楚了,直到两年前工业园区建设才停产,这个山堡全部租给砖厂的,但砖厂挖了约三分之一就停产了,其余的面积是工业园区建设过程中挖平的。16、王C证言:我家在甘家坟的那块田有0.9亩,从1981年左右分到户后就一直种稻谷,直到顺发砖厂租用我家这快田才没有种植了。顺发砖厂在我家田上建工人宿舍,在李A、王D、田A、罗A几家的田上建厂房、砖窑和堆砖。当初租田时是我父亲办的,我不知道是否签有协议。17、田A证言:我家在毛坡定的0.2亩水田被顺发砖厂占用,砖厂用来堆砖,现在水田都是沙子和石头,很难恢复了。除了我家水田被占用外,罗A、王C、李A、王D家水田也被占用,占用之前都是种植水稻,靠近山丘那边占用有集体杉树林地。18、李A证言:我家在毛坡定下面有7分旱田被顺发砖厂占用,当时是我父亲李A和他们协商的,具体补偿多少前我不清楚。田A、王定江、罗A、王C家的水田也被占用。顺发砖厂占用我家旱田建砖窑烧砖,旱田已被破坏,不能恢复耕种。19、罗A证言:顺发砖厂的具体位置是在甘家坟又叫毛坡定,我家在那里的旱田被顺发砖厂占用,被占用的土地实际面积有1.14亩(土地证上的面积是0.98亩),当时是村干部一起丈量的,还签有协议,旱田被占用前主要种植水稻和辣椒,顺发砖厂在我家旱田上建砖窑用于生产砖,现在旱田还堆有废砖,旱田已经被破坏不能耕种。20、王E证言:顺发砖厂具体位置在甘家坟,田边的山坡叫毛坡定,顺发砖厂占用我村李A、王C等人的旱田3亩多,主要用于建厂房、砖窑及堆砖,砖厂在毛定坡取原材料,约有18亩。现在这几家的旱田已经被政府征用并划为工业园区,有一部分已荒弃,一部分已另建厂房,已经不能复垦耕种了。21、王H证言:顺发砖厂是在我们村甘家坟,这个砖厂是2000年左右建立的,我2005年任村干部后,砖厂没有与我们村办理过相关手续,所以对顺发砖厂的情况不清楚。平宏砖厂是2005年建的,在我们村按钉处,砖厂占用得有我们村岑B家的水田、王I家林地以及王某某、王G两家的旱地。22、王定松证言:顺发砖厂占用有罗A、王C、田A等几家的水田,还有村集体的山坡,村集体山坡被占用前是租给简治江家种玉米。平宏砖厂占用有岑B家水田,王I、王M、王定力的林地,王某某、王G两家的早地及林地。23、王G证言:平宏砖厂租用我家土地时没有丈量,土地证上的面积是0.4亩,被租用前旱地是种植玉米,坡地上种有玉米和零星的板栗等果树,平宏砖厂租我家的旱地建厂房和砖窑,坡地是用作取烧砖坡地的土已被取走,不能恢复耕种了。24、王某某证言:平宏砖厂占用我家旱地,当时没有丈量,土地证上的面积是0.2亩。旱地被占用前是种植玉米、杉树和板栗,现在我家旱已经全部毁坏,不能恢复耕神了。25、王M证言:我家被砖厂占的土地位于按钉,大概有0.5亩种有杉树。位置在纳汉丫口至平洞路口公路中段。26、岑B的证言:平宏砖厂位于按钉,砖厂租用我家水田大概有4亩左右,被租用前一直种水稻,砖厂租用我家水田堆放砖及建工人工棚,水田现已被毁坏,不能恢复种植了。27、鲁小跃证言:平宏砖厂租用我家位于按钉的林地大概5亩左右,我听我姐说林地被租用前种植有杉树,砖厂租用我家林地建厂房生产砖,还有一小部分用于取土,土地已被毁损。28、裴某某供述与辩解:我有两个砖厂,一个叫顺发砖厂,一个平宏页岩机砖厂,两个厂都是从别人手上转过来经营的,都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顺发砖厂是2000年开始成立的,当时的法人代表是邓某某,后邓某某把砖厂转给王A,2006年,我从王A的手上把顺发砖厂转过来,法人代表变更时间为2006年4月3日;平宏页岩机砖厂是2005年开始建的,当时是吴某某经营,2007年,我和罗素明从吴某某手上将平宏页岩机砖厂转过来,后因生意不好,停厂两年,后罗素明又将经营权转给我,法人代表变更时间为2009年3月30日,现在两个砖厂都是我在经营。两个厂占用土地面积我不知道,土地都是复兴镇平洞村的村民提供,是当时的法人向村民租土地过来建厂的,顺发砖厂占用的土地中有集体承包的,也有个人承包的,平宏砖厂占用的土地都是个人承包的,顺发砖厂建厂前是荒山,平宏砖厂建厂前有些灌木,但被占用的部分都按青苗补偿补给村民了,建厂占用土地没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类型都是荒山和责任旱田。顺风砖厂是2011年3月8日停产的,停产后就一直没有生产,平宏砖厂是2014年1月3日停产的。我开办的两个砖厂,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有效期都是到2013年6月11日,只有《临时土地使用证》我没有办理,是因为没有哪个部门通知我去办理。另外,造成平宏砖厂《采矿许可证》过期的原因是2013年3-4月份到国土局办理延期手续,国土局不同意办理延期手续。29、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望谟县平宏页岩机砖厂建设占用面积为17.85亩,其中耕地5.40亩(水田2.73亩,旱地2.67亩)、林地9.92亩,王A家宅基地0.42亩,其他农用地2.11亩,砖厂建设范围内大部分已建砖瓦窑及构建物,其余地面已被破坏平整压实,耕作层已被破坏。望谟县顺发砖厂建设占用面积为11.38亩,其中耕地5.32亩(水田3.59亩,旱地1.73亩),林地4.80亩,其他农用地1.26亩,砖厂建设范围内大部分已建砖瓦窑及望谟县平洞工业园区新建厂房,其余地面已被破坏平整压实,耕作层已被破坏。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裴某某,其表示无异议。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在生产经营砖厂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农业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被毁坏,且占用土地面积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裴某某所作“占用面积没有那么多,顺发砖厂占用的是荒山,没有占用林地”的辩解,经查,顺发砖厂占用林地,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安庆审 判 员 谭芙新人民陪审员 颜亨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靳龙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