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克进与上海五角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荣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克进,上海五角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荣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周克进。被告上海五角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振华。委托代理人金新亚。委托代理人黄曙君。被告史荣根。委托代理人范扣娣。原告周克进诉被告上海五角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角场物业公司)、被告史荣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娟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克进,被告五角场物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金新亚、黄曙君,被告史荣根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扣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克进诉称,周克进家的马桶时常堵塞、翻满,影响生活。周克进与史荣根系上下邻居,周克进家堵塞的下粪管位于史荣根家房间地下。因物业公司维修要在史荣根家中进行,经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五角场物业公司修复政民路XXX弄XXX号XXX室下粪管,被告史荣根配合协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五角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周克进家需要维修的管道确实是公用的粪管,物业公司接到居民报修后,曾派人疏通,可能因为管道年久下沉,物业公司需要更换新的管道。但是更换二楼的下粪管,必须要通过101室小房间,要撬开101室小房间的地板以及地坪,物业公司可以对管道进行更换,在维修完毕后,再把101室地坪铺好,并铺上新的复合地板,费用均不需要101室及201室承担,但无法为101室铺上其要求的实木地板,致协调未成。被告史荣根辩称,对201室出现下粪管问题需要维修表示理解,但我家里是实木地板,因房屋本来质量就不过关,管道又是从我家下面出去的,铺复合地板不透气。故被告史荣根同意配合维修,但要求物业恢复原状,还是铺上实木地板,被告对于物业选用什么档次的实木地板没有要求,但不同意物业用复合地板。经审理查明:周克进系上海市杨浦区政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承租人,史荣根系上海市杨浦区政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五角场物业公司系上述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原、被告三方当事人均确认需要维修的管道系公用粪管,该管道系通过政民路XXX弄XXX号XXX室排出。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五角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对于管理小区内的公共管道负有维修的义务,故原告周克进起诉要求五角场物业公司进行维修之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史荣根作为相邻方,应履行配合义务。应当指出,维修完毕后,五角场物业公司应将史荣根家中因维修管道而被破坏的装饰装修,包括地板,恢复原状。五角场物业公司提出只能为其铺设复合地板之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五角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上海市杨浦区政民路XXX弄XXX号XXX室下粪管并将上海市杨浦区政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装饰装修恢复原状,被告史荣根应履行配合协助义务。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五角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季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