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3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耿秀佳与被告李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秀佳,李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490号原告耿秀佳。被告李海洋。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秀佳与被告李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耿秀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耿秀佳负担。审 判 长 朱清华人民陪审员 董会玲人民陪审员 徐安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