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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正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正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宜家花城香榭广场3号。委托代理人:赵新华、徐月仙,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正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正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正荣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琴撤回对被告周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由原告王国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一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