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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6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1与张×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584号原告张×1,女,1982年4月2日出生。被告张×2,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诉被告张×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1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关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