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雷雨飞、姚祥云与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雨飞,姚祥云,王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2083号申请执行人:雷雨飞,男,1964年9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姚祥云,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秀梅,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姚祥云、王秀梅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强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