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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湾执字第21-1、22-1、23-1、24-1、25-1、26-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熊经纬、王迪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经纬,王迪连,王慧,吴长龙,王仪星,王登赟,李彧斐,刘明华,王斌,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湾执字第21-1、22-1、23-1、24-1、25-1、26-1、27-1号申请执行人:熊经纬,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申请执行人:王迪连,男,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申请执行人:王慧,女,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吴长龙,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申请执行人:王仪星,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申请执行人:王登赟,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李彧斐,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刘明华,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申请执行人:王斌,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312号(工人文化宫内)。组织机构代码:61306573-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湾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湾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2014)湾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2014)湾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2014)湾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2014)湾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2014)湾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相应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兴强审判员  左莉娜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吁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