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民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洛川县凤栖镇青桑行政村青泉河村民小组与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川县凤栖镇青桑行政村青泉河村民小组,李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328号原告洛川县凤栖镇青桑行政村青泉河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洛川县凤栖镇青桑行政村青泉河村民小组与被告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洛川县凤栖镇青桑行政村青泉河村民小组以本案所涉及土地的实际侵权人为洛川县凤栖镇芦白行政村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川县凤栖镇青桑行政村青泉河村民小组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川县凤栖镇青桑行政村青泉河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洛川县凤栖镇青桑行政村青泉河村民小组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孝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