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执字第1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卫民与周秀茹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042-1号申请执行人张卫民,男,1968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周秀茹,男,1951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卫民与周秀茹(2014)通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徐寒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