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3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三宝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福建三宝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265号原告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吴晓钦,董事长。被告福建三宝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苏敬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宝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飞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