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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执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建明、李燕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建明,李燕霞,苗丙方,万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189-4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789号。法定代表人时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建明。被执行人李燕霞。被执行人苗丙方。被执行人万传明。本院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牡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于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宋建明、李燕霞、苗丙方、万传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建明、李燕霞、苗丙方、万传明履行生效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宋建明、李燕霞、苗丙方、万传明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建明在菏泽市牡丹区财政局有住房公积金224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宋建明在菏泽市牡丹区财政局的住房公积金224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位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