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章燕与刘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873号原告章燕,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职工。被告刘丽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燕与被告刘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燕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章燕负担。审判员余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徐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