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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章燕与刘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873号原告章燕,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职工。被告刘丽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燕与被告刘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燕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章燕负担。审判员余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徐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