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汪金仙与张明、程国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金仙,张明,程国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868号原告:汪金仙,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张明,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程国英,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谷开利,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金仙诉被告张明、程国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蕾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被告系住上下楼。2014年8月23日19时许,张明、程国英因琐事与汪金仙发生冲突,程国英将两根竹竿捆绑起来戳原告家中的雨棚时,致使原告手指受伤。张明当庭承认汪金仙提供的照片中雨棚是其损坏。当日,汪金仙送至黄山首康医院治疗,医嘱建议休息一周。2014年9月1日,汪金仙到黄山首康医院复查,医嘱建议休息一周。本院依据采信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认定原告汪金仙的各项损失如下:医药费469元(有票据为证);误工费840元(14天,60元/天);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雨棚重建费200元(张明当庭承认由其损坏,系实际损失,原告未提供票据,本院酌定200元);原告无法证明门是由被告损坏,对于原告诉请中门的损失,本院不予采纳。以上经济损失合计1509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侵权人应当依法赔偿。原、被告因为琐事在发生冲突的过程中,被告将原告雨棚戳破,并导致原告手指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由侵权人张明、程国英承担80%的责任为宜,20%的责任由原告汪金仙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明、程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汪金仙医药费、误工费、雨棚重建费共计1207元;二、驳回原告汪金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张明、程国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