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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XX与武汉贺记王鸭子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武汉贺记王鸭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武汉贺记王鸭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金银村工业园特6号。法定代表人贺宗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贺记王鸭子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贺记王鸭子食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XX支付2014年3月工资2,718.92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250.20元、基本养老及基本医疗保险损失17,684元、失业保险损失6,37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875.68元,执行费51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贺记王鸭子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411.8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