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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经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秦皇岛博尔利特商贸有限公司与秦皇岛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博尔利特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经初字第235号原告秦皇岛博尔利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赵秀艳,总经理。被告秦皇岛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岳建军,经理。原告秦皇岛博尔利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博尔利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博尔利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皇岛博尔利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范晓春审判员  周 旭审判员  张 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丙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