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终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金耀与林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金耀,林永良,莆田市住友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耀,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永良,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审被告莆田市住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龙桥居委会后山西路84号3#4。法定代表人黄亚珠。上诉人黄金耀因与被上诉人林永良、原审被告莆田市住友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3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汀峰村洋边136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现其提起管辖权异议,原审被告莆田市住友房地产有限公司并未反对,故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其中一被告莆田市住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莆田市城厢区,原审法院据此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住所地是否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黄金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章审 判 员 赵雪花代理审判员 黄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娴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