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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重庆际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华,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澜沧江路。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重庆际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路。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关于刘建华与重庆际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景民二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重庆际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建华xxxxx元。该判决已于2014年8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建华于2015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28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4)景执字第1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