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盂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盂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2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法定代理人李贵怀,男,1967年6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委托代理人赵宏杰,男,山西钟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敬华人民陪审员 史剑英人民陪审员 崔永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