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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盂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盂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2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法定代理人李贵怀,男,1967年6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委托代理人赵宏杰,男,山西钟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敬华人民陪审员  史剑英人民陪审员  崔永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