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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程立琴与程立琴、尹国章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程立琴,尹国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65号原告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平。委托代理人杨为康、潘光艳。被告程立琴,女,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槐坎乡新槐村青塘村**号,现住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中利达花园**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305221964********。被告尹国章,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槐坎乡新槐村青塘村**号,身份证号码:3305221964********。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立琴、尹国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仲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