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程立琴与程立琴、尹国章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程立琴,尹国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65号原告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平。委托代理人杨为康、潘光艳。被告程立琴,女,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槐坎乡新槐村青塘村**号,现住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中利达花园**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305221964********。被告尹国章,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槐坎乡新槐村青塘村**号,身份证号码:3305221964********。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立琴、尹国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仲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