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艳、朱立均与吴玉萍、吴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69号原告:周艳,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朱立均,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原告周艳丈夫。原告:朱立均,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吴玉萍,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吴永,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吴建国,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怀远县公安局看守所民警,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朱立均与被告吴玉萍、吴永、吴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艳、朱立均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玉萍、吴永、吴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艳、朱立均自愿撤回对被告吴玉萍、吴永、吴建国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朱立均撤回对被告吴玉萍、吴永、吴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周艳、朱立均负担。审 判 员  常美琴审 判 员  张怀英人民陪审员  吴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顺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