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东明与李增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420号原告李东明。被告李增东。原告李东明与被告李增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东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东明负担。审判员邹文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覃柳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