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融刑初字第441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1月9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15日左右的两个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先后2次在其位于福清市沙埔镇和联村西南头66号家中经营的食杂店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5年1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福清市沙埔镇和联村西南头66号家中经营的食杂店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陈某风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5年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福清市沙埔镇和联村西南头66号家中经营的食杂店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陈某风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1月27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吸毒人员陈某乙在吸毒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部分未吸食完的甲基苯丙胺及吸毒工具冰壶同时被扣押。2015年1月27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甲及吸毒人员陈某乙进行尿液检验,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四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15日左右的两个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先后2次在其位于福清市沙埔镇和联村西南头66号家中经营的食杂店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5年1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福清市沙埔镇和联村西南头66号家中经营的食杂店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陈某风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5年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福清市沙埔镇和联村西南头66号家中经营的食杂店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陈某风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1月27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吸毒人员陈某乙在吸毒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部分未吸食完的甲基苯丙胺及吸毒工具冰壶同时被扣押。2015年1月27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甲及吸毒人员陈某乙进行尿液检验,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现场尿液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四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甲的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文晖人民陪审员 赖庆明人民陪审员 陈秀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腾飞附注:判决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