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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一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黄溢泉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溢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一终字第31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溢泉,男,1949年3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地桂平市,住桂平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监护人黄某,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系上诉人黄溢泉之子。辩护人曹世享,广西世享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溢泉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5)浔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溢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黄溢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溢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溢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溢泉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秀敏代理审判员  卢阳德代理审判员  李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