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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春明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春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364号罪犯陈春明,男,1952年3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八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延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春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1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04月19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8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辉、代理检察员黄霖德、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干警邓益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春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春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较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13.8分。经复核,监狱提供的上述材料属实,罪犯陈春明刑期执行已过半,对其假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罪犯假释期间担保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春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的学习,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假释罪犯陈春明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春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顺  球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