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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武汉鑫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黄石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89-1号申请人:武汉鑫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邬树新村370号。法定代表人:杨斯龙。委托代理人:占绪奎,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黄石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湖滨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吴国旗。被申请人: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锦绣北一号。法定代表人:易浩。担保人: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纪蕴路151号B栋3410-3413号。法定代表人:刘海翰。委托代理人:冯波,该公司职员。本院2015年5月6日根据申请人武汉鑫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78,46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5年5月14日,本院依据上述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武汉鑫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又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调解为由,请求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鑫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石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78,466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钢审判员  曹琳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