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知)初字第8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易玉芊与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玉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8331号原告易玉芊,女。委托代理人张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86号银河大厦一层一号。法定代表人陈天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钊力,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7层。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超,男。原告易玉芊诉被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享来公司)和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婧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玉芊的委托代理人张莉,被告豪享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钊力,被告微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玉芊诉称:豪享来公司在新浪微博平台豪享来官方微博中,使用了我的组图作品制作宣传广告,以获取商业利益。豪享来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未获得我的授权、未署名且未支付报酬,对作品进行了严重的修改,删除了原图中的对话,配以不同的文字,歪曲原作品含义,并删除了原作品的标题,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另,豪享来官方微博是经微梦公司认证和管理的,微梦公司未尽审查义务,造成豪享来公司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豪享来公司和微梦公司:1、在豪享来官方微博网站首页连续30天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我赔礼道歉;2、共同赔偿侵权赔偿金60000元及我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5500元,其中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500元。被告豪享来公司辩称:1、我公司提供的证据已证明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的创作来自网络,不具有独创性,且原告的行为本身就已侵犯“极品妃”漫画真实的原创者的著作权;2、原告未尽举证责任,未提供任何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始证据;3、我公司侵权并无主观故意,并且已停止侵权;4、涉案博文近乎没有点击量,并未进行大肆传播;5、涉案博文并非商业广告,并不能为我公司带来额外的经济效益;6、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微梦公司辩称:1、同意豪享来公司的答辩意见,原告是建立在侵犯他人著作权基础上进行创作,不具有作品著作权;2、我方在收到起诉时,新浪微博上已查询不到涉案图片。经审理查明:极品霏的微博公开发表了“我的前任是极品系列之-极品妃心情日记”的漫画作品。内容为关于精妹子和糙妹子不同个性的系列漫画。极品霏的微博经新浪个人认证,认证信息载明“认证类型:个人认证,行业分类:游戏、动漫-动漫业内-漫画家,用户昵称:极品霏,真实姓名:易玉芊,认证说明:微漫画作者,代表作《我的前任是极品》系列漫画”。同时,易玉芊提供了“不要以貌取人”的系列漫画电子底稿,其内容与极品霏的微博公开发表“我的前任是极品系列之-极品妃心情日记”系列漫画作品一致。经庭审现场勘验,电子底稿的形成时间为2014年9月4日。豪享来公司和微梦公司不认为上述证据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对电子底稿的真实性存有异议。2014年7月17日,经易玉芊申请,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对豪享来公司微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14)许天证民字第1248号公证书对公证过程予以记载。进入网址:www.weibo.com,在搜索栏内输入“豪享来官方微博”,点击“搜索”,进入相应网页,可见涉案博文发布时间为2013年12月14日,文字内容为“#吃货食堂#糙糙的女汉子,中枪的转”及漫画作品,可见该微博中的漫画作品对涉案作品的顶端有标题及署名的部分进行截除。豪享来公司对公证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易玉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且其已经删除微博。微梦公司对公证书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易玉芊另提交了一张5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5000元律师费收据。豪享来公司对公证费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没有关联,对律师费的合法性有质疑。微梦公司对公证费和律师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不认可。豪享来公司为证明涉案漫画作品来源于网络,分别提交了一份百度贴吧的网络截图和堆糖网的网络截图。可见,百度贴吧(网址为:http://tieba.baidu.com/p/2304560374)的lol吧中一篇于2013年5月3日发表的题名为“极品妃的心情日记直播。。。。。”的帖子和堆糖网(网址为:http://www.duitang.com/people/mblog/99648641/detail/pre=99648553)网页中的图片分享均为“极品妃心情日记”系列漫画作品,内容为一个女生对一个男生在不同场景中的心情刻画。易玉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称此系列漫画是原告的其他作品,非涉案作品,没有关联性。微梦公司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豪享来公司为证明涉案博文影响范围较小,且已对其进行删除,分别提交了未删除涉案博文的豪享来官方微博截图和已删除涉案博文的豪享来官方微博截图。涉案博文中显示,该博文被点赞一次,被转发一次。从提交的微博截图看,豪享来公司已经对涉案博文进行了删除。易玉芊对涉案博文被点赞和转发量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涉案博文删除的事实认可,但认为删除博文的时间在开庭前,侵权时间较长。上述事实,有易玉芊提供的电子底稿打印件、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发票、收据,豪享来公司提供的网页打印件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易玉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易玉芊为涉案系列漫画的作者。豪享来公司提交了两份网络打印件为证明涉案漫画作品来源于网络,易玉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但网络打印件中的漫画作品与涉案作品系两组不同系列的漫画,故本院不予采信,可以认定易玉芊是涉案漫画的著作权人,故本院确认易玉芊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豪享来公司未经易玉芊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且未为其署名,侵犯了易玉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法律责任。易玉芊另主张豪享来公司侵犯其修改权,从豪享来官方微博网站中对作品的使用情形来看并未在内容上进行实质性改变,故本院对易玉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但本院认为被告其新浪官方微博上连续10天刊登声明即足以消除影响。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鉴于易玉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豪享来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豪享来公司的侵权情形等因素予以酌定。易玉芊要求赔偿数额较高,不再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易玉芊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对于其合理部分,豪享来公司应一并予以赔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连续10天刊登声明向原告易玉芊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易玉芊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担)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易玉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一千五百元;三、驳回原告易玉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一十九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婧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