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欣宇、张奎斌、张百艳与孙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欣宇,张奎斌,张百艳,孙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张欣宇,学龄前儿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张奎斌,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张百艳,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孙立君,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张欣宇、张奎斌、张百艳与被执行人孙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外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欣宇、张奎斌、张百艳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欣宇、张奎斌、张百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孙立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孙立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3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欣宇、张奎斌、张百艳如发现被执行人孙立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