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树功、王军等与赵晶民、张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王树功。原告:王军。被告:赵晶民。被告:张泽海。被告:唐山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桂莲。原告王树功、王军与被告赵晶民、张泽海、唐山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树功、王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晶民、张泽海、唐山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3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功、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晶民、张泽海、唐山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