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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3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贾拖利与贺治孝、贾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拖利,贺治孝,贾润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637号原告贾拖利,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贺治孝,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职业、住址不详。被告贾润秀,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拖利与被告贺治孝、贾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拖利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贺治孝、贾润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拖利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拖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