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一调确字第0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一调确字第000159号申请人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建新,该行职员。申请人陈某。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陈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新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陈某因借款合同一事发生纠纷,于2015年4月16日经农村商业银行诉前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陈某在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13400元及利息。申请人陈某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9000元及利息,下余借款4400元及利息,于2015年11月20日全部偿清。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雯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毓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