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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志平与武汉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平,武汉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平。被执行人武汉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岔马路18号。法定代表人潘海洲,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向执行人武汉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1、向陈志平支付20,22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20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4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