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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12月相识,1996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7月8日生育一女陈某甲,现在蒲江中学高中二年级学习。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大,婚后沟通交流少,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且与原告家人少有往来,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09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亲友劝解而撤诉。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多年,感情一直较好,婚后虽偶尔为一些琐事吵架,但没有大的矛盾纠纷,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12月认识恋爱,1996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7月8日生育一女陈某甲,现在蒲江中学高中二年级学习。原、被告婚后虽然为家庭琐事发生过吵闹,但无大的矛盾和纠纷。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希望夫妻和好。以上案件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身份信息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间虽然为家庭琐事发生过口角,但无大的矛盾和纠纷。庭审中,被告有夫妻和好的积极诚意,且孩子陈某甲正上高二,处于学习成长的关键时期,只要原告多为家庭和孩子着想,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主张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