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7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蔡承祥与张良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承祥,张良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770-1号申请执行人蔡承祥,男,195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张良标,男,1952年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蔡承祥与被执行人张良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良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良标银行存款人民币146230元(含利息11700元、诉讼费用2680元、执行费185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良标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